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5796号
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市硚口区玉带街51号三层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江岸区。
被告:**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市硚口区荣华街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集贤里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三角路新村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环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一楼-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东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环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2023年6月25日,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