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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5796号 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市硚口区玉带街51号三层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江岸区。 被告:**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市硚口区荣华街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集贤里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三角路新村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环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一楼-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东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环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2023年6月25日,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