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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849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西洋店镇**村委**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市硚口区荣华街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集贤里38号。负责人:***。被告:**东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街团结路16号东原锦悦6幢11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环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一楼-21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玉带街51号三层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市硚口区荣华街环境卫生管理所)、**东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环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市硚口区荣华街环境卫生管理所)、**东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环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因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诉***、**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市硚口区荣华街环境卫生管理所)、**东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环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立案在先,本案应与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诉***、**市硚口区荣华街清洁服务公司(**市硚口区荣华街环境卫生管理所)、**东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环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0104民初8482号]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23)鄂0104民初8482号案件审理。审判员***二○二三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