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907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正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