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24民初448号 原告:开化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开化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开化某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化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