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24民初448号
原告:开化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开化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开化某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化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