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24执6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0734828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小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5UH3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824民初3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72754.8元、案件受理费2882元、案件执行费10127.55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23年4月14日前到庭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结果如下:1、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卡无大额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银行卡账户予以冻结,因账户为轮候冻结,暂无处置权;2、查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股权收益、无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23年8月8日,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772754.8元、案件受理费2882元、案件执行费10127.55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采取失信、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开化县中**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24执6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