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执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桃溪路**。
法定代表人:孔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24民初1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4.93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截至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901元,欠缴执行费153.51元、罚款1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24执6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齐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一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