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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执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0794828J。
法定代表人:孔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258717355。
法定代表人:胡绍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24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5元,执行费63.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较少无扣划价值,账户本院均已冻结。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5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10905元执行到位0元。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05元,欠缴案件受理费36.5元,执行费63.58元。
鉴于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胡绍伦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开化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制裁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4执2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