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914号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
法定代表人:孔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
法定代表人:朱赤。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2021年1月4日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巨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楼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