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294号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0734828J。

法定代表人:孔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朱赤,董事长。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将九景衢铁路浙江段站前1标工程项目三分部沪新村二号隧道临时用电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址:开化县××镇××村;2、工程款竣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4、逾期付款的承担每日未付金额1‰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采购设备、电缆安装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2015年4月30日原告出具结算书,结算工程款398318元。结算书送到被告审核,并要求结算工程款,被告至今未对结算作出回复,至今有54815元工程款未支付。2015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将新建九景衢铁路浙江段站前1标工程项目三分部杨林雷石山1#隧道出口临时用电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址:开化县××镇××村;2、工程预算价443829元,竣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4、逾期付款的承担每日未付金额1‰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采购设备、电缆安装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2015年6月8日原告出具结算书,结算工程款260528元。结算书送到被告审核,并要求结算工程款,被告至今未对结算作出回复。合同签订后被告分文未付,尚欠工程款260528元。以上两个工程被告合计欠工程款315343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31534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九景衢铁路浙江段站前1标工程项目三分部沪新村二号隧道临时用电工程以及新建九景衢铁路浙江段站前1标工程项目三分部杨林雷石山1#隧道出口临时用电工程分别签订了《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符合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规定的情形,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范围内,应当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雪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金燕

书 记 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