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295号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

桃溪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0734828J。

法定代表人:孔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

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李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卿,该公司员工。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

日立案。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

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开化电友电

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雪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