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295号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
桃溪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0734828J。
法定代表人:孔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
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李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卿,该公司员工。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
日立案。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
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开化电友电
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雪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