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8220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经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2元,减半收取计2131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