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02民初7812号
原告:河南昱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薄山路交叉口西南侧东方金典高铁新城19号楼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X0YM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大道东段驻马店装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AK08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26号B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4176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昱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驻马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三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为原告提供担保的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三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