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民初705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郑州汉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顺路与象湖南路交叉口东北角汉德微客大楼61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JCB7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瑞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路西段11-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26号B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4176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汉佳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瑞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汉佳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瑞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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