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9民初1906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