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55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华,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中山南路与泰安路交汇处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玉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兰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苑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