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55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华,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中山南路与泰安路交汇处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玉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兰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苑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