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惠,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中山南路与泰安路交汇处向东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1688462106。
法定代表人:王玉涛,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胡松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馨匀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