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6民初4712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兄),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兄),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经营场所浔中镇凤洋村深洋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河南某甲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河南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负责人:张某某。
被告:白某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诉与被告某某公司、河南某甲公司、河南某乙公司、白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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