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15号
原告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8F,组织机构代码78155375-8。
法定代表人周文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洪亮,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用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洪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