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643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8F,组织机构代码78155375-8。
法定代表人周文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