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1民初47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告:*荣禄,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告:***,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告: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谢荣禄、***、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丁有庆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对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美纯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