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403民初3504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大镇台溪村黄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447X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978855920。
法定代表人:赖一妹,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福建省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璇
书记员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