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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屹而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13执301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湖北楚睿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湖北楚睿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13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某乙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2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