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381民初474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对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当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8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聂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