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390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龙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起步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枫林佳苑4号公寓楼一单元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伦贝尔市龙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因需变更、追加当事人,原告呼伦贝尔市龙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龙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市龙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