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02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5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又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在本院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经本院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少量存款)和查封长城牌车辆一台,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不能处置,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23年4月26日止,本案应执行标的262,6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