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0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系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2:***,系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5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6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宋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