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1709号
原告:舞阳县金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8030507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15671422G。
法定代表人:游强。
原告舞阳县金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