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慧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秋云,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朝辉,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连,邵东市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秋云、***、曾朝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1民初112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等四人是作为邵东县某某路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的诉讼,该公司已于2019年注销,被上诉人起诉的为工程款欠款,但被上诉人未就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支付款项等事实进行举证。同时根据起诉状内容其起诉的是工程款欠款,本案应确定案由为欠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邵东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2)湘0521民初1129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蒋秋云、***、曾朝辉答辩称,其四人系原邵东县某某路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2017年4月18日以邵东县某某路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和被答辩人签订了《沥青砼路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该公司于2019年已注销,四答辩人系该公司全体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故四答辩人作为该案诉讼主体并无不适。本案系由承包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而非上诉人所说的债权债务纠纷。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处理争议的管辖地可以按照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邵东市,邵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约定施工的地点的是修建某某公路邵东段沥青砼路面工程,公路应当归纳为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邵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即使根据上诉人所提出的本案为欠款合同纠纷,该案欠款接收货币地、合同履行地和交付不动产的所在地均在邵东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邵东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审裁定合法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案经审查认为,***、蒋秋云、***、曾朝辉以其履行《沥青砼路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后,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拖欠相应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据此,本案是因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邵东市,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因此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提出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是否支付款项等事实问题,不属于管辖异议的审查范畴,应由实体审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浩
审 判 员  袁文革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芳婷
书 记 员  廖海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