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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1执保48号
***、***、李意祥:
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
申请保全人***、***、李意祥与被保全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李意祥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冻结被保全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在邵东市八老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止。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保全人***、***、李意祥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冻结,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申请保全人***、***、李意祥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可供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