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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鸿威通讯器材厂、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4408号 原告:金华市鸿威通讯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文溪街158号(金磐开发新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7号3-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金华市鸿威通讯器材厂与被告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现其以“被告已全额付清所有货款377338.8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明不再交纳诉讼费,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鸿威通讯器材厂撤诉。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