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湖州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湖知初字第97号
原告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州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密公司)、湖州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智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科密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同年12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科密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浙辖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年4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智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英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智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科密公司、英才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智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科密公司、英才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湖州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4元,减半收取3127元,由原告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