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为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某某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兴为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5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街道广月路26号S08、S1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兴为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28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兴为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