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063号之一
原告:上海兴为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28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兴为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吴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