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环境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峰洁卫浴有限公司、深圳美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民终31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峰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星旺街一巷7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美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香社区品顺路9号德兴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莞市峰洁卫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美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峰洁卫浴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峰洁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峰洁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峰洁卫浴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峰洁卫浴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予以退回2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