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17执31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4号楼2层J1-2型研发中心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906261。
被执行人: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蜀信路一段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55897733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0117民初5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65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62********)名下的社保养老金账户予以锁定,不允许其变更社保养老金账户;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62********)在成都市郫都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用以清偿债务,每月给被执行人预留1200元生活费后剩余款项直接打入本院案款专户,直至提满50650元元。
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