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772号
原告:北京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被告: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原告北京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