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民终4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玻璃(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玻璃(唐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4)冀0207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