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

某某实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9850号 原告:**实,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实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实于2021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实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