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1126号
原告:东营市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鸿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971736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汇通海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滨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25409444Y。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汇通海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