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778号
原告:上海后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名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XXX-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后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名腾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后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后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后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