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02民催128号
申请人:乐平市赛复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区塔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8972466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乐平市赛复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9548730、票面金额264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2日、到期日期2018年5月2日、出票人台州市盛峪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乐平市赛复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付款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平市赛复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