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13号楼C10室。
法定代表人:张芳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群,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轩,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一号楼一层。
负责人:叶伊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一号楼一层。
负责人:叶伊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群,男,原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均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钱 洁
人民陪审员 白维明
人民陪审员 刘学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