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00号
原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13号楼C10室。
法定代表人:张芳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轩,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群,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一号楼一层。
负责人:叶伊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群,男,系单位推荐业主,原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一号楼一层。
负责人:叶伊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大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钱 洁
人民陪审员 刘学莉
人民陪审员 顾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