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大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7553号
原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嘉罗公路1661弄14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芳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轩,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一号楼一层。
负责人:叶伊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海市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鉴于目前防疫工作的特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