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7550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嘉罗公路1661弄14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芳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轩,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一号楼一层。
负责人:叶伊松,主任。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一号楼一层。
负责人:叶伊松,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莘苑小区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邹巧弟
审判员 张 莉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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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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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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