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辖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寿济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民初404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均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上诉人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和调解不成的,由起诉方向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有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