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美华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恢4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寿济路15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美华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7CB415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智汇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B座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HYTU2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美华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智汇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鲁0321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新疆智汇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681692元、赔偿经济损失339700元,共计8021392元,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21392元;余款8000000元,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3月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800000元。若被告新疆智汇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原告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72706元,减半收取计363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智汇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新疆美华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813045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7月20日、2023年12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4、2023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5、2023年12月18日,经调查被执行人线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暂时无法执行。 6、2023年12月19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130459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