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本院在执行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9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11790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9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166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阿里巴巴及财付通账户余额,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1091执恢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执 行 员 樊 星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