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市鑫源制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镇司营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9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25984.50元及已该2598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始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司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9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另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登记、保险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