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1279号
申请人: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道10号。
被申请人:河***皓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李家铺村沧盐路南50米。
原告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皓达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皓达钢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3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皓达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